北疆新闻网消息(记者 张鑫)7月31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呼和浩特养犬市民逐年增多。如何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养犬行为成为是城市综合管理亟待解决的难题。《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养犬从“禁养”到“限养”,再到如今的“规范养”的立法思路,促进文明养犬的环境养成。
加大养犬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仅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还需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相应配套机制,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傅彬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们希望各职能部门要确保《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不仅‘立得住’,而且‘行得通、真管用’,真正做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规定》指出: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免疫证明后,需通过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电子芯片,并发放登记证和犬牌。通过犬类信息智慧管理平台建立犬类基本信息库,为每一条犬建立唯一的电子档案,解决身份识别问题,快速准确识别犬只的身份。
《规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养犬。且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对违反以上法规违法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规定》实施后,呼和浩特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年检、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每条犬在犬类信息智慧管理平台有唯一的电子档案和犬证(皮下植入芯片、二维码犬牌和养犬登记证)。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城管支队支队长马东平说。
《规定》指出,养犬人需要遵循八条规定,其中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市场、商店、饭店、学校、托幼园所、医院、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浴池等公共场所。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需征得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同意。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遛犬出户避开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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