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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记者 李艳红摄影

  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客户端消息(记者 李艳红)3月22日,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二十条措施》(以下简称《二十条措施》)。

  《二十条措施》共分五个部分,内容涵盖的从实体到形式,从刑事到公益诉讼各方面。主要内容有:

  第一部分(1-3条)强调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二部分(4-8条)强调慎用强制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第三部分(9-12条)强调加大惩治侵犯企业产权犯罪力度,切实保障企业及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

  第四部分(13-16条)强调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第五部分(17-20条)强调强化法律监督,保障涉企案件办理公平公正。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就服务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台具体措施,有利于全区检察机关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提高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二十条措施》的贯彻实施,为打好优化营商环境这场硬仗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内依法治区办发〔2021〕3号)精神,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创新创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

  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1.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的界限,客观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准确认定企业的经济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适用范围,对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不能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准确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法律未明确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准确甄别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涉案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益。

  3.对行贿犯罪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以及行贿人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企业涉嫌行贿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肃依法惩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二、慎用强制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4.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于企业涉案人员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探索使用电子手铐、赔偿保证金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积极推广适用电子监控措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及时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6.建立涉企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质量评查制度,对逮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实时监控,认真分析,及时纠错,提高涉企案件批捕、起诉质量。

  7.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涉案人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从宽处理。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从速办理涉企案件,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8.对处于社区矫正期或取保候审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侦查机关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

  三、加大惩治侵犯企业产权犯罪力度,切实保障企业及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

  9.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暴力讨债、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犯罪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10.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商业贿赂、金融诈骗、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犯罪,以及通过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手段,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11.建立健全与纪委监委衔接协作机制,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金融贷款等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保障放管服改革落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2.围绕“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和打造向北开放桥头堡等重大战略,依法惩治侵害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投资秩序、妨害项目推进犯罪,以及危害满洲里、二连浩特、呼和浩特等陆港空港口岸建设运行犯罪,营造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

  四、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13.严厉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对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链条中的生产制造者,以及具有多次、恶意侵权等情形的行为人,依法从严追诉并提出限制缓刑适用或者适用禁止令、职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依法快审快办,优先审查起诉、优先提起公诉。

  14.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探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三检合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切实解决企业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权利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15.依法妥善办理科研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坚持以科研经费政策为遵循,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不以形式违规简单依数额作犯罪评价。对涉及自治区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涉科技领军人员、主要科研人员、重点专业技术人员的捕诉层报自治区检察院审批。

  16.进一步做实“两法衔接”工作,建立完善打击侵权假冒领域信息共享平台,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与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干部双向交流挂职机制,提高检察官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能力。

  五、强化法律监督,保障涉企案件办理公平公正

  17.充分发挥派驻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法制部门检察室职能作用,重点监督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刑事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问题。持续清理涉企“挂案”、积案。加大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违法情形的监督力度。

  18.加强对涉企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民事、行政审判、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涉企虚假诉讼案件。

  19.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向相关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时,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20.强化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对反映损害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建立台账、优先办理,实行专人负责、交办督办、告知反馈机制,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案件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自治区检察院在自治区工商联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检察联络室,加强与民营企业日常沟通联系,及时受理和转办民营企业诉求。


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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