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区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和范围,确定了联合奖惩措施,划定了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了信息主体权益,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夯实了法治基础。《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同时,将公共信用信息的类别划分为基本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五类,并明确了具体内容。《条例》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的力度,让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防止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应用扩大化,《条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并划定了应用边界。
据介绍,为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条例》从规范安全管理机制、技术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审查制度等方面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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