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涉嫌破坏草原林地
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全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和有效惩治破坏草原林地刑事犯罪,同时给涉嫌破坏草原林地犯罪嫌疑人员(以下统称“犯罪嫌疑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案件侦查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畏罪潜逃的,拒不配合案件办理的,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采取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凡为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其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或者作假证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凡知悉犯罪嫌疑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者保护和保密。根据举报线索查办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的,将给予物质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或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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