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客户端消息(记者 李艳红 实习生 许晨曦)7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文玉介绍了《条例》的整体情况。该《条例》共8章43条,明晰了立法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系等内容,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查询、应用、安全管理、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和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进行了规定: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依法享受6类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信息主体,可依法采取6类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可依法采取10类惩戒措施。
今年3月30日,该《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的实施,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也为今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未来,自治区将以此为新的起点,严格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将《条例》贯彻好、执行好,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建设“信用内蒙古”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截至今年6月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归集全区516万市场主体、3.1万机关事业单位、3.4万社会组织和2008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共计2.7亿条,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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