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就《条例》进行解读,并就《条例》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我区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全面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截至2020年底,全区农村牧区公路总里程达到16.9万公里,其中县道4万公里、乡道4万公里、村道8.9万公里,所有苏木乡镇和具备条件的嘎查村全部实现通硬化路,农村牧区的道路运输通行环境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在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快速发展的同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立足实际,从促进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打破制约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交通瓶颈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立法,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法治化水平,通过3年多的努力,于2020年11月26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60条。
《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职责,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为我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交通基础;有助于进一步理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加大欠发达地区的建设和养护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牧区基本出行条件,提高城乡一体化可持续发展能力。
据了解,在该《条例》出台前,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关于农村公路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与公路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农村公路的管理未能全面涵盖,缺乏对农村牧区公路的定义,占公路总量最多的村道缺失必要的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了自治区的实际,对农村牧区公路进行了详细定义,特别是对村道进行了明确法律界定,使我区的8.9万公里村道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通过多种途径继续推进《条例》的落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形成农村牧区公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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