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教育部门直属的中小学教育机构,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中小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通知》明确的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课后服务性收费、其他服务性收费3项,就餐伙食费标准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成本,综合评估定价,据实收取,不得盈利。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
(下转2版) (上接1版)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盟市价格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扣除各级财政补贴后,根据开展课后服务的形式、时间、成本等因素确定。课后服务性收费按月收取,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盟市制定相关减免政策。严禁引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项目进入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支持中小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和学校师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向社会开放本校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并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确定。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奶费、学生校服费、社会实践(研学实践)活动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通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地不得将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各盟市遇有新情况、新变化,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确实需要新增或变更原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由盟市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小学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自行车看管费以及讲义资料、试卷、报纸(刊)订阅、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通知》要求,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管理,坚持非营利原则、建立事前告知制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通知》自202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开始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同时废止。(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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