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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我区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患者住院期间国家谈判药品按照乙类管理,医保支付待遇按照各统筹区相关政策执行。同时,为方便群众用药,经专家评审,将适宜门诊及药店供应保障的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用药和门诊慢性病管理,建立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目录》中序号1—81的药品为自治区统一的门诊特殊用药管理药品,其保障对象、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基金运行情况、患者用药需求等适当增加门诊特殊用药。

  《目录》中序号为82—176的药品,各地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符合本统筹区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纳入当地门诊慢性病管理;不在当地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的,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及患者需求纳入本地门诊特殊用药保障范围。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对象、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等由各统筹区按照现行慢性病管理政策执行。

  同时,《目录》要求通过完善政策措施,促进谈判药品落地;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及时合理配备使用;推进“双通道”管理,保障谈判药品供应;落实信息公开,引导群众合理就医用药;加强监测预警,确保政策平稳运行等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记者 梁婧姝)

编辑:周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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