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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近日,人社厅等部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夯实不同劳动关系情形下的企业用工责任并依则规范。

  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的形式,《实施意见》将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种情形。其中,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和适用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主体关系情形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落实双方责任。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求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障等内容。

  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定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规定,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

  《实施意见》明确要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措施,在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城镇配套服务保障水平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明确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算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健全党建带领群团机制,加强裁审衔接及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

  自治区人社厅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依法开展新就业形态专项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及时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违规用工问题,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梅刚)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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