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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APP、北疆云消息(记者 刘嫱)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司法厅、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并解读了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

  据了解,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调动我区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科技与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创新的环境与条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对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2020年,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报奖方式进行了改革,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同时对奖励条件、奖励程序、科研诚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研究、考察学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完成了现行《奖励办法》的修订,经2021年1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2年2月8日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介绍,《奖励办法》共四十三条,在报奖方式、奖项设置、评奖程序、惩处机制、奖励投入等方面有重大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改革报奖方式,明确提名者义务。《奖励办法》将报奖方式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实行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驻区有关单位等均可提名的制度。

  (二)科学设立奖项,优化奖励结构。《奖励办法》进一步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进行了细化。一是完善科学技术奖励结构,增设“技术发明奖”,涵盖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各个方面;二是为了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到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中来,将原来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修改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三是对相应奖项的授予对象、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三)规范评奖程序,完善监督程序。《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评审和监督体系,明确了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的职责和工作纪律,增设了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同时对评审规则、公示公开、监督管理、异议处理等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完善惩处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奖励办法》规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要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依法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大奖励投入,加强人才激励。《奖励办法》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较大幅度提高了奖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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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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