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区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内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旨在推进我区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促使其重新回归融入社会,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流浪乞讨人员。
《通知》明确落户安置对象,即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或合作医疗救治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
《通知》要求,按照流入地作为落户安置地的基本原则,长期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可安置在当地政府设立的、具有集体户的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等公办福利机构。在申请落户安置前,救助管理机构(无救助管理机构的依托当地民政部门)应当对拟落户安置人员的救助档案进行整理,帮助其申报户口,按照一人一函原则,准备户口申报材料,并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核。(记者 赵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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