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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APP、北疆云消息(记者 刘嫱)4月27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

  据介绍,《条例》于3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共37条,实施后将为提升自治区标准化工作效能提供法律保障,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治护航。

  记者了解到,与原《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相比,在整体性、框架性设计上更加突出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和可操作性,可概括为“五大亮点”、“六大突破”。

  “五大亮点”包括完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健全标准制定、实施、监管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加强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衔接,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树立标准化意识。

  《条例》还实现了“六大突破”,在赋予盟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的制定权、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并重转变、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内蒙古标准标识制度、加强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等六个方面增加制度供给,进一步激发标准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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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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