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文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六税两费”顶格(即“减按50%”的国家授权上限)减免政策实施后,预计每年为相关纳税人减轻负担25亿元。
据了解,上述税费顶格减免政策,是我区对2019-2021年推行的“六税两费”顶格减免政策的调整与延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在原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基础上,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有关决策部署,“六税两费”顶格减免政策的调整延续实施与再落地,将进一步降低全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于推动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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