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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APP、北疆云消息(记者 刘嫱)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吹风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

  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制度框架统一的要求,对救助人员范围、资助参保标准、费用保障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提出统一要求,进一步夯实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和待遇公平。

  强化三重制度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在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方面综合保障、梯次减负的作用。坚持“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完善托底保障政策措施。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困难群众分类资助参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统筹城乡困难群众,细分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确保精准施策。同时对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加强对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核查比对和信息共享,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推进一体化经办管理服务。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优化办理程序,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下一步将督促各盟市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出台实施方案,2023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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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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