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三项地方交通法规,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起施行,以适应公路事业快速发展需要。
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提出,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除财政拨款外,可采取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随着道路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的部分制度设计与出租汽车管理、公共汽车管理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新增了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内容,填补了相关方面法规的空白,并将道路运输管理主体统一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则在规划建设、路政管理、经营服务等方面,调整新增部分内容,要求高速公路要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结合沿线放牧及野生动物迁徙需要,选择合理位置设计、设置必要的通道;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 (记者 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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