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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公黄河水利枢纽工程。 本报记者 孟和朝鲁 摄 河套平原,千里沃野。孟和朝鲁 摄

  黄河保护法直面水沙不平衡、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等问题,以法治力量护佑母亲河安澜,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护航黄河流域保护

  近年来,全区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自治区7个沿黄河流域法院积极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式,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用司法力量守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模式,制定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提出了17条具体措施,指导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一步开展,切实强化黄河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统筹性和差异性。

  内蒙古黄河流域盟市旗县“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要素齐备,全区各级法院充分结合本地实际和区域特点,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黄河流域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合力、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全区法院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强化与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的横向协作联动机制,共同抓好大保护、推进大治理。推动黄河流域各级法院因地制宜,找准工作切入点、结合点,科学谋划重点工作,为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公益诉讼服务助力黄河保护

  内蒙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开始试点,2017年7月1日正式全面推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成立于2019年6月,在部门成立之前,自治区水利厅就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在全国率先部署开展了黄河流域内蒙古段“保护黄河”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两家联合创设了针对河湖“四乱”问题实行“一问题两单制”的治理模式,这项机制标志着初步建成“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在《2023年河道管理保护“春季”行动方案》中依然沿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早在2018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与自治区河长办三方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河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效促进了“两法衔接”,提升了河湖管护的执法司法效能。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河长办、水利厅的协作持续深化,连续5年联合部署开展了七次专项监督行动,其中“春季”“秋季”行动成为常态化的专项工作。2019年至2021年,连续3年以总河长令形式颁布出台规章制度,持续深化“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自治区水利厅出台的西辽河流域“量水而行”、达里诺尔湖与东居延海生态保护、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意见等20余份文件,切实推动了“两长”协作走深走实。

  下一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强与各有关厅局的协作,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巩固好河湖治理成效。全区检察机关将以“五河四湖”流域保护为统领,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河湖保护协作统一行动”,集中整治影响防汛安全、威胁水质安全、违规取水用水、水域岸线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水域、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违法行为,与各职能部门逐步开展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协作,携手推动河湖生态保护持续向好发展。

  自治区司法厅 以科学立法助推黄河流域保护与发展

  近年来,自治区司法厅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能职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立法工作力度,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河湖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保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加强黄河生态环境保护和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治保障。

  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度清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加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的函》,要求各地对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工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配合自治区水利厅在“北疆普法”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普法宣传。

  下一步,自治区司法厅将继续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贯彻实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前期立法工作,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自治区农牧厅 推进黄河流域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黄河流域现有耕地5356.9万亩(“三调”数据)、高标准农田2061万亩、高效节水灌溉1170万亩,分别占全区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面积和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的31%、41.3%、35.7%。

  自治区农牧厅立足黄河流域农户用水实际,持续加大工程节水设施建设,依托高标准农田项目,加大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重点推广浅埋滴灌、膜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

  开展控肥增效行动,印发《关于不断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的通知》,依托国家化肥减量增效项目,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3825万亩次、有机肥施用面积1629万亩,建设施肥“三新”技术示范区61万亩次。同步推广水肥一体化、机械测深施肥等技术,鼓励应用缓控释肥、生物肥等提高肥料利用率措施,有效带动流域化肥使用量减量,黄河流域化肥利用率达到41%。

  开展控药减害行动,依托优质高效增粮等项目,组织各地指导农户选用高效低风险新型除草剂、使用防飘移专用喷头等措施,减少农药使用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购置大型高效药械,规模化开展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2022年,黄河流域完成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1880万亩,统防统治1840万亩。

  开展控膜提效行动,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推广使用0.015毫米及以上的加厚高强度地膜或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压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地膜回收挂钩责任,组织开展农膜回收攻坚行动,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开展废旧地膜无害化处理。

  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沿黄流域42个旗县实施整县推进项目,加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引导养殖户截污建池,就近收污还田。目前已实现流域项目全覆盖,累计支持2217个养殖场(户)和44个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升级改造。目前,沿黄流域旗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全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于4月1日起施行。这在法治轨道上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有力保障。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摆在突出位置进行谋划落实,全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

  坚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原则,以自治区确定的“三区三线”为基础,突出流域特色,聚焦流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节约集约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等重大问题,编制内蒙古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加快推动构建内蒙古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对于黄河流域“两高”项目,未纳入本盟市能耗预算管理方案、未落实能耗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对尾矿库项目用地标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对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以及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不予审批。

  严格矿产资源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明确的黄河干支流、黄河岸线管控要求的矿业权,一律不予新设。同时按照明确的黄河岸线管控范围,积极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统筹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

  全面提升黄河流域自然资源执法效能。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新增违法行为。建立问题台账,完善系统数据录入。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实现监管全覆盖。严格落实“增违挂钩”机制,对黄河流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达到一定程度的,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地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督促限期整改。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打破部门壁垒,采取联合办案、联席会商的方式,对黄河流域违法行为打出“组合拳”。

  自治区水利厅 用法治力量坚决守护好母亲河

  内蒙古黄河流域地理位置独特,流域面积广阔,资源能源富集,城镇产业集中,生态地位、经济地位、战略地位重要。黄河流经内蒙古843.5公里,流域覆盖7个盟市,国土面积52万平方公里,占全区的44%。沿黄地区集中了全区50%的人口,生产了全区23%的粮食、34%的肉和60%的牛奶,创造了全区69%的经济总量和71%的财政收入,是我区经济主轴带和发展核心区。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我区沿黄地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集中,生态环境基础非常脆弱,应当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作为重中之重,注重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入手,持续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抓好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防治,实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严格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监督管理。

  强化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转变治水思路,从增加供给向需求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向节约集约用水转变,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坚持把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放在优先位置,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

  强化水沙调控和防洪安全。水利部门将认真落实《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结合编制自治区水网规划,加快完善以水库、河道及堤防、蓄滞洪区为主要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大力推进防洪骨干工程建设,推进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及山洪沟治理,加快实施病险水库及淤地坝除险加固,加快推进黄河滩区居民迁建。

  着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大局,结合主体功能区定位,发挥比较优势,坚持宜水则水、宜山则山、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促进形成优势互补的差异化协调发展格局。

  强化流域协同治理。水利部门将深刻领会黄河保护法的立法意图、核心要义、实践要求,全面履行部门法定职责,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有效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项水利工作。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黄河保护治理的支撑作用

  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刘晓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施行,为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也对新时期黄河流域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的提升提出明确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黄河保护治理的支撑作用,推动全流域科学治理,正当其时也大有可为。

  以水而定,适水调控。针对黄河流域内蒙古段日益严峻的缺水问题,建议开展流域水资源、生态、社会协同发展和水资源联合配置策略的研究。同时,研究应对连续干旱年的供水保障措施,开展雨水、洪水资源化技术的应用研究,提升灌区用水和地下水开采的监管能力、创新农业节水的激励机制,保障流域内的供水安全。

  合理调控水沙,谋划泥沙利用。黄河难治,根在泥沙。结合黄河流域内蒙古段水沙特征,建议研究新形势下干支流骨干水库水沙调控的理论与技术、现状工程体系下水库调水调沙后续动力提升技术以及骨干水库联合调控方式,并完善流域水沙调控机制;建议研发水库泥沙处理与资源利用的全链条技术与装备,以提高现有水库群的水沙调控能力。建议加强多沙粗沙支流、风沙区入黄泥沙的监测,提出减沙入黄、控沙入黄的调控技术与方案。

  摸清“冰理”,科学防凌。黄河凌汛威胁是一项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建议研究凌汛期水文、气候、地理及环境等基本信息的时空演变特征,诠释不同阶段不同河段冰、水、沙耦合输移过程及冰、水、堤耦合关系。同时,研究冰凌形成、发展、释放的动力学演变机理,厘清凌汛期复杂环境下凌灾发展模式,提出凌汛灾害综合防治对策,实现冰凌灾害防御全链条理论技术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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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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