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呼和浩特11月29日(记者杨净毓)“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戴燕说。
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戴燕从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细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三个方面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据悉,《办法》原名为《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提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办法》,并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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