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发布20条有力举措,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条举措干货满满:推动民营企业精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精准落实地方政策,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落实“自行判别、自主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方式,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等;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对其重复办理的涉税业务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佐证材料,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等;精简办税缴费流程,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功能,提升民营企业申报体验;明确强化纳税信用修复,引导民营企业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合作范围、提高信贷规模,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持续开展补链强链,推动民营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助力民营企业经营发展……
“措施提出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相应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等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这些政策均为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赵晗介绍。 (记者 李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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