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呼和浩特4月29日电(记者 杨净毓)4月29日,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两部《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共修改8条,新增2条,《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共修改6条,增加1条。
两部《条例》主要从强化政府引领、强化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拓宽气象服务领域、规范气象行业管理、突出地方特色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达布希拉图说:“两部《条例》明确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达布希拉图介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发布其责任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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