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呼和浩特4月29日电(记者 杨净毓)“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框架体系下,坚持气象地方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努力构建科学的气象地方立法体系。目前已形成‘3+5+8’的地方气象立法体系。”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莹,在2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说。
截至目前,共有《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3部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5部:《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另外,设区的市共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8部。
张莹说:“今年,我们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修法作为具体举措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气象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气象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规保障。”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重点聚焦气象助力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划工作。围绕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为抓手,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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