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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新闻呼和浩特6月5日消息(记者 李艳红)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4年六五环境日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诉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高原西部,距黄河直线距离仅为20公里,该区域属严重缺水地区。被告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的矿井位于棋盘井地下水超采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严格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因矿井掘进、开采破坏地下水含水层而产生的疏干水。鄂托克旗水利局2016年为某矿业公司生产经营核发取水许可证,许可该公司年疏干水量64.46万立方米,年取水量29.52万立方米,年退水量为46.91万立方米。2022年3月,某矿业公司因将矿井疏干水通过未经批复的管道退至其他公司,且未安装计量设施,被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处以罚款、补缴水资源税等行政处罚。经评估,某矿业公司超量疏干水量共计331.23万立方米,对区域具有水资源服务功能的奥灰含水层间接影响损害量为51.64万立方米。检察机关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诉曲某某等四人破坏草原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5月底至6月上旬,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芍药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在晚上8时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到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呼仁陶勒盖村某草牧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地)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芍药。其中,前三次将非法采集的483.88公斤芍药根(以下简称芍药)以每斤8.5元的价格出售给非法收购者曲某某,违法所得共计8226元;第四次赶往曲某某处准备出售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扣押芍药185.4公斤。2022年11月10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曲某某等四人赔偿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诉葛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葛某某违反狩猎法,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套捕野生狍子两只、雪兔一只。经鉴定,雪兔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00元/只,狍子属于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只,共计6000元。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葛某某赔偿生态价值损失费用6400元。

申请人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申请环保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称被申请人某公司未履行其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做好游船防污染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的规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后被申请人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遂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出环保诉前禁令申请。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诉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某村村民“购买”土地并在该土地上挖砂取土。经测绘技术机构勘测定界,于某某非法占用的土地共计23.41亩,土地性质均为农用地。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鉴定,采挖土地深度一米以上,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鉴定,于某某采挖砂石混料坑口价值共计人民币57.73万元。另查明于某某挖砂取土的土地位于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所辖范围,属于毕克齐大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截至目前尚未恢复毕克齐大葱的种植条件。

史某某滥伐林木罪案

2021年5月份左右,史某某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莫旗(以下简称“莫旗”)尼尔基镇隆圆木材加工厂的名义与莫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签订“排除路树安全隐患择伐协议”。莫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7月18日和2021年9月17日发放上述地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共14张,许可采伐总株数3740株,总立木蓄积504立方米。采伐前,由莫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挥施工方进行喷漆标识。采伐时由莫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封路、监督。史某某将采伐的杨树雇佣甄某某等人进行现场量尺锯断后,雇佣杨某某、蒋某、刘某某等人使用钩机将杨树段装车,分别卖给多人及黑龙江省内市、县多个木材加工厂。砍伐杨树后,史某某雇佣王某甲使用钩机抠掉部分被砍伐杨树的树根,雇佣李某某将部分抠出树根的坑用土填平。经莫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涉案道路两旁被砍伐杨树的立木蓄积为2298立方米,扣除涉案该两处路段采伐许可证中的504立方米,涉案道路两旁被砍伐杨树超出的立木蓄积为1794立方米。

某矿业公司、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2007年10月31日某矿业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按指定区域采选铁矿,矿产品经销。2010年9月9日,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某。2013年至2022年期间,某矿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占用破坏农用地,累计破坏草原2168.72亩。2019年起某矿业公司对草原开展恢复治理,经苏尼特右旗林业和草原局现场核查,上述被破坏草原已恢复治理并验收合格。案发后经某矿业公司申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批复,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适用企业合规,企业自行开展合规整改工作。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4月至7月被告人于某某多次伙同被告人安某某在牙克石市多个河域内使用汽船、逆变器等禁用工具,通过电鱼、炸鱼手段捕获水产品若干。经鉴定,在查获的水产品中19尾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细鳞鲑,价值3.6万元。2022年9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某河道内捕获水产品126尾。经鉴定,在查获的水产品中100尾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细鳞鲑,价值36.8万元。

包头市东河区某牛羊下货加工店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包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19年7月,白某某成立加工店,在位于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110国道留宝窑自建房从事牛羊下货加工及销售。但其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也未办理有关环保手续,未领取有关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22年9月1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店进行检查(勘验)、对其外排的废水进行取样、对经营者白某某及其工人进行询问。发现工人将清洗废水通过厂房内北侧的污水篦子进行排放,污水篦子内的管道是由东向西走向,污水最终排向厂房东侧院墙外的河槽内。经检测,显示该管道所排放的水体中COD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标准排放值2.3倍。后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白某某加工店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同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白某某加工店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加工店不服向包头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予以维持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诉某煤炭公司文化遗址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3月经调查发现,某煤炭公司在生产开采过程中造成“秦直道遗址”本体遭到严重破坏,毁损程度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秦直道遗址”被国务院确定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管理境内“秦直道遗址”的通知》,达拉特旗境内“秦直道遗址”的保护范围为“秦直道遗址”中心线两侧200米内,建设控制地带为“秦直道遗址”中心线两侧500米内。某煤炭公司的开采区域位于“秦直道遗址”达拉特旗段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2010年至2020,某煤炭公司在矿区开采生产过程中,未对其矿区内的“秦直道遗址”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致使矿区内的“秦直道遗址”本体被严重损毁。经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院鉴定,道路遗址本体灭失的长度为:北部大矿区3165米。该部分破坏段本体遭到严重破坏,毁损程度严重。经内蒙古启原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秦直道达拉特旗段某煤矿采煤破坏段模拟修缮价值评估报告》认定,遗址本体病害主要为被告人工采煤作业导致的本体破坏消失,受损长度1415.13米,模拟修缮价值评估费用为394.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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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净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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