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6月11日电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服务水平,调动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考核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并对考核内容中的“德、能、勤、绩、廉”的具体内涵做了细化明确和丰富完善。
《考核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明确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要求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经有关机关(部门)认定的、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边境旗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以及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旗县、苏木乡镇的事业单位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25%;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0%以内;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等综合表现特别突出或者个别情况特殊的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5%以内。
《考核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标准,对当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可以推荐嘉奖,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可以推荐记功,更好体现了考用结合、真考真用的工作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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