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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近日联合发文,确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征湿地恢复费。

  为加强湿地保护,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稳定,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4月29日公布《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规定对占用重要湿地且无能力修复的单位,每平方米征收不低于200元的湿地恢复费,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到期后评估政策延续期限。为了更好地因地施策,统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积极做好政策前期研究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文(内财税〔2024〕676号)明确,自治区占用重要湿地缴纳费用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地缴纳费用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重要湿地名录及划定范围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同时确定了缴库科目,细化了审核征收流程。

  湿地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人工的、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水田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或滩涂除外),是自然界三大生态系统(森林、海洋、湿地)之一,但属脆弱生态系统。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基因库”。内蒙古湿地面积较大,居全国湿地面积第四位,含沼泽、湖泊、河流、内陆滩涂等多种类型,是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恢复费的征收,将有效推动全区湿地保护与修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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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净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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