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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北疆新闻呼和浩特7月27日电(记者杨净毓)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发布。

《条例》共8章51条,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作厚说:“针对我区实际,着力破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务诚信建设不到位,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缺乏法律依据等突出问题,通过规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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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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