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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新闻呼和浩特7月27日电(记者 杨净毓)“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标志着诚信建设工程取得重要成果,我区诚信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生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说。

会上,张生介绍了《条例》颁布实施后,内蒙古诚信建设的4个方面举措。

充分发挥政务诚信风向标作用,进一步抓好政务诚信建设。

张生表示,按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我们将全面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持续推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入实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基本建成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抓好商务诚信建设。

按照《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商务诚信建设,鼓励经营主体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持续释放信用红利,拓展“信用+”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场景应用,用好“红黑名单”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鼓励失信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及时开展信用修复。

加强日常监管与集体治理的衔接联动,进一步抓好社会诚信建设。

按照《条例》规定,将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机制,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守信意识。加大对轻诺寡信、坑蒙拐骗等损害内蒙古诚信建设形象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记录,逐步形成“守信畅行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浓厚社会氛围。

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进一步抓好司法公信建设。

张生介绍,按照《条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司法责任,严格错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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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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