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呼和浩特7月27日电(记者 杨净毓)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斯琴毕力格介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事关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为此,《条例》第五章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该章第一条规定“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加工和共享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条例》还针对常见的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专条作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力求通过立法,对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作出规定,第六章对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该章第一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支持、引导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针对信用服务行业容易出现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出具虚假信用评价报告等问题,《条例》还专条对禁止性行为加以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设置了相对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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