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呼和浩特7月26日电(记者 杨净毓)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
《条例》强调了失信主体享有的信用信息修复权利,从企业和群众的需求侧出发,进一步保障其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郑锦春从四个方面介绍了为失信主体畅通渠道,鼓励主动纠错、主动自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今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将信用修复工作形成常态化推进机制,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
便捷信用修复途径。
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信用信息查询页面增设可修复处罚信息的快捷按钮,引导经营主体便捷地进行信用修复。推动修复工作网上办、掌上办和一次办,同时健全线上线下帮办代办体系,多渠道服务个人和企业。
实现技术协同处理。
健全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协同修复机制,企业可以通过网站在线提交修复材料和申请后,系统形成工单按程序进行内部流转,加强协同处理,努力让企业享受到办事“少跑腿”的便利,提升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加强政企沟通交流。
加强各地区面向社会的政策宣传,在“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修复模块公示修复指引、修复流程、修复指南和各盟市受理网点等详细信息,帮助企业高效解答、解决问题,实现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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