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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疆新闻呼和浩特8月2日电(记者 杨净毓)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的发布会。

  《办法》共16条,修改7条,删除9条,新增9条。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五条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据了解,防震减灾法规定,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一旦遭到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其中还包括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尽快恢复生产的生命线建设工程。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震灾风险防治中心主任魏建民表示,同一般性工程相比,这两类建设工程震时一旦发生严重破坏,将会产生灾难性后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保证建设工程抗震安全、减少人员伤亡的一个重要环节,既可以服务于工程科学选址,又可以为建设工程提供科学、准确、可靠、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从而达到有效降低地震灾害风险的目的,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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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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