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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获悉,为加快推进我区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相关要求,近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落实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抓手,对引导取用水户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营造诚实守信的取用水环境,促进自治区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方案紧紧围绕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明确了组织分工、评价规则、完成时限等主要内容。自治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统一组织开展,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信用评价初评工作,自治区水利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自治区本级信用评价具体工作,并指导各盟(市)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自治区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将“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作为各部门开展相关失信惩戒的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张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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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净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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