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45条,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关运行保障以及对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
《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条例》明确,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依法保障、规范运行、安全有序、务实高效、服务为本、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构建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条例》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作出规定,明确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定本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巡检,推动机关办公用房合理配置使用。闲置办公用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置利用。具备条件的,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转换、改造为机关托育场所或者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各级机关应当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信息化平台集中管理,健全和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违规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公务用车。
《条例》明确,各级机关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反对浪费行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示范引领作用。各级机关应当加强能源节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节能、节水、节约耗材产品以及再生产品,带头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现办公建筑建设、运行的绿色化。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加强机关餐饮节约管理,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条例》还在经费使用、服务管理、保障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记者 薛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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