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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12月1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提升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内蒙古出台《办法》。该《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9条,强调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办法》明确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等。二是推动排水与污水处理协同增效减污降碳。《办法》明确鼓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推动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着力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同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依法将上游生产企业可生化性强的废水作为下游污水处理厂的碳源补充。鼓励在实现污泥无害化、稳定化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相关产业发展。鼓励资源热力电厂等配置污泥焚烧处置设施,提升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能力。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明确工业生产用水、城市杂用水、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促进再生水综合利用。三是提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管理水平。《办法》明确了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及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维护责任的排水设施相关管理主体的维护责任。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新建排水管网质量检测和既有排水管网现状评估,将老旧破损、混错漏接等问题管网更新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改造计划等。

  “从2023年开始,全区共投入30多亿元用于内涝治理和排水设施建设,《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城镇排水防涝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截至2023年底,全区排水管道总长度2.55万公里,全区10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达到346万吨/日,污水处理率为99%,污水处理达标率为98%。108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中,103座已实现污水再生利用,全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6.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7.8个百分点,位居全国前列。(记者 李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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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净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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