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安排,坚持把助企行动作为2025年落实自治区“六个行动”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行“体检式监管 服务型执法”,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的营商环境。
《指导意见》拟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四项适用原则,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判定标准,提出了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同时,对食品监管、网络交易监管等12个市场监管领域70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化、清单化规定。
《指导意见》强调对于触及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以及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得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提出免罚不免责,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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