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申请执行人某金融机构与被执行人石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金融机构因被执行人石某、王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向化德县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4月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石某、王某某于2021年4月1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某金融机构偿还本金117505.68元以及利息16235.81元,合计133741.49元,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被执行人石某、王某某承担,化德县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并生效。
然而,调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石某、王某某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某金融机构于2022年1月17日向化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石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石某、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中资金不足以偿还所有欠款。另经过传统查控措施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石某、王某某名下有房产及车辆,执行干警及时对相关财产采取了司法查封措施,并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主动联系申请人及法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所有欠款本息一次性履行完毕,并由第三人将其工资作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
【执行结果】
被执行人石某、王某某于2022年3月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某金融机构135219.49元,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最初是在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在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审慎考虑最终决定采用司法强制执行手段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化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穷尽查控手段,及时采取司法查封措施,积极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了当事人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刘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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