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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3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

  根据《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供稿)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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