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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6个月。

  需要提示的是,《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销售额确定方式,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供稿)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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