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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类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人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由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发放授信金额10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授信期限为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合约》生效后,申请人依约向王某某发放贷款100000元,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后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926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对该案进行调解结案。

  因王某某拒不遵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处理结果]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上述案件后,立即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手段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共有存款38700元,已依法进行冻结、划拨;其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账号,现已冻结;另有车库两处,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查封。

  在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将相关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方接洽,2022年2月8日,申请人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及被执行人王某某书面告知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近年来,金融案件受理数量逐年增加。在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处理的金融案件中,有一类案件背后原因是新冠疫情爆发后,部分个人及企业遭到不同程度打击,个人甚至企业由此无力偿还欠款,在实践过程中此类案件欠款人名下往往无财产,难以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对此,察右前旗人民法院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因案制宜、多措并举,对于有还款意愿且态度积极配合工作的当事人,鼓励其主动与申请人沟通、接洽,因双方过去存在不同程度合作、交易关系,往往能够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甚至存在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情形的被执行人,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打击。通过采取针对性手段后,能够有效解决矛盾,妥善化解难题,充分发挥执行局“司法最后一公里”推进者的作用,实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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