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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五批典型案例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类)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2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共8件典型案例。对相关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乌兰察布市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车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3年5月10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调阅乌兰察布市某检车站历史检车监控视频时发现,牌照号为蒙J3***4的检测车辆在尾气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现象,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5条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  18285和GB  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却为蒙J3***4的车辆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检查检车录入系统,发现该公司将牌照为蒙JK***7、晋B4***0的车辆违规录入检测系统进行了车辆尾气检测。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得知,蒙JK***7、晋B4***0牌号车辆因在其他车辆检测机构尾气检测不合格,已无法录入系统,所以该公司以虚假信息违规录入检车系统进行车辆尾气环保检测。

  【查处情况】

  乌兰察布市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经乌兰察布市法规和行政执法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对该公司“故意不按照规定排放限值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3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企图绕过监管视野,使问题车辆违规通过监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不仅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又影响了全市空气质量。应持续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坚决杜绝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相关汽车尾气检测单位应履行好自身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铸牢守法意识,做到合法规范监测。

  办案单位: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云新宇  张嘉琦

  典型案例二  鄂尔多斯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5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东胜区生态环境分局及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就鄂尔多斯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伪造校准证书舆情案件赴现场展开调查。

  联合调查组现场调取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仪器设备校准证书122份,发现证书附带印章均为方圆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标明出具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经执法人员向方圆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核实,该122份校准证书均系伪造。经进一步查明,2023年3月份以来,鄂尔多斯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明知该公司实验室仪器没有检定,不具备检测资质,依然使用伪造的方圆检测公司报告,为其他单位出具检测报告100余份,涉嫌买卖公司证明文件。

  【查处情况】

  2023年5月21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2023年8月22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决定对鄂尔多斯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买卖、使用伪造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快速发展,部分机构思想认识不高、专业能力不足、服务意识不强、守法遵规不严,容易在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等方面把关不严、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关口失守,产生环境隐患,冲击正常市场秩序。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领域,全面整治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本案中,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共同严厉打击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提升公众环境健康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办案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王鹏   陈非

  典型案例三  包头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果造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包头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存在造假行为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经查,该企业购买了3套外检线OBD检测设备、汽油线检测设备、柴油线检测设备干扰器,安装在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排气分析仪中,并调试投入到机动车排放检验项目。上述干扰器安装在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排气分析仪中,在使用干扰器时会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数值进行改变,可以使超标项目的数值改变为合格的结果。截至现场检查时,已向6辆汽油车和2辆柴油车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向该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了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查处情况】

  该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600元整,并处以罚款30万元整。另外,要求企业将8辆机动车召回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案件启示】

  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及一系列污染管控措施的出台,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机动车检验机构数量大幅增长,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产生了无序竞争、弄虚作假等问题。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花样”层出不穷,如检测时使用作弊器、设备仪器长期不连接开展检测、未经环保检验或使用检验不合格报告通过车辆检验等。多类型作弊器、干扰器的出现,使发现检测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难度不断增加。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应大力开展协同联合执法,强化信息共享,加大对上下游产业链的打击力度,形成监管合力,以“零容忍”态度查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办案单位: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苗轶   周文彬

  典型案例四  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开展跨部门随机抽查时发现,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包头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始数据与报告数据不一致。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包头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2月21日—22日期间,对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执法人员比对检验检测报告数据和噪声检测设备小条原始数据发现,两者数据不一致。噪声检测设备小条原始数据显示夜间噪声51.3dB,对应的检测报告数据为47.6dB。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该区域夜间标准限值为50dB。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测所使用多功能声级计进行核验,发现该设备6月21日前历史数据已被删除。

  【查处情况】

  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按照职能职责,将调查取证资料移交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基础,随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企业自行监测点位、频次、污染物种类等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少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违规开展检测服务,不仅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科学决策,性质极其恶劣。为有效遏制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倒逼环境检测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同时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抓手,持续加大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深挖彻查,通过联合检查、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等手段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到位,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

  办案单位: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张强   李雪峰

  典型案例五  黑龙江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乌兰浩特市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黑龙江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没有现场采样监测的情况下向该企业出具了废水、废气、噪声和在线比对等检测报告,涉嫌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调阅了黑龙江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向乌兰浩特市两家企业出具的共123份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发现部分检测报告存在用历史数据替代分析数据及图谱,伪造采样人员签名和采样时间,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等情况。

  【查处情况】

  黑龙江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正在将该案件移交兴安盟公安局,拟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拟在局网站依法公布黑龙江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名单,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排污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排污的重要判断依据,科学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保障,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执法人员要熟悉掌握监测规范和分析方法,提高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方面发现问题能力,在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线索后,要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专业性较强的复杂疑难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等协助核查,确保查处违法行为证据牢、定性准。同时,要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加大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办案单位: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办案人员:徐秀姝   朱颖哲  燕哲  李全  綦维涛  敖文军  王刚  王舒扬

  典型案例六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件简介】

  2023年7月14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开展检查时,发现化德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项目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缺失,涉嫌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调阅了建设项目竣工自主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经查发现,该公司1、2号矿热炉已于2021年7月27日完成自主验收,验收报告支撑材料中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无相应处理资质;在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时未按照《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对氟化物和二噁英进行监测;在噪声验收监测时只对厂界四周进行了监测,未按“环保验收一览表中噪声验收对象”逐一进行噪声验收监测。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提供验收服务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该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验收监测的情况下,出具了项目验收合格意见。

  【查处情况】

  化德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76万元。

  【启示意义】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实际过程中,大部分企业把自主验收工作交由第三方环保机构负责,个别企业为了取得竣工验收手续,在未能达到验收标准或未按规定开展监测的情况下,要求第三方环保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验收,而第三方环保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帮助企业弄虚作假、蒙混“过关”。

  本案给妄图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验收的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能仅为了完善相关手续而对验收“走过场”。同时也郑重提醒第三方环保机构、环保行业专家严守行业底线,坚持职业道德,维护市场秩序,持续营造良好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环境。

  办案单位: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张向中  云新宇 薛存光

  典型案例七   乌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6日,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达大队执法人员在配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异地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乌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新建120万吨/年煤泥浮选项目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治污设施。针对发现问题,执法人员深入查看该公司2022年4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发现其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与实际不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情况。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照该公司新建年入洗120万吨煤泥浮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表,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一体化生物接触氧化处理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收集沟,未建设500立方米事故水池,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弄虚作假,验收单位存在出具的重要文件有重大失实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乌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乌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4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启示意义】

  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本案中,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受到罚款处罚,教训深刻。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倒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本案一是提醒建设单位应避免过分依赖第三方“包办服务”,建设单位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验收中产生的环境违法问题,将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提醒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要聚焦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领域,全面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办案单位: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

  办案人员:史悦芳   刘丽琴

  典型案例八   锡林郭勒盟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查阅“锡林郭勒盟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餐具消毒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时发现,该报告中存在“采样地点单位”与“受检单位”不相符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对此情况开展深入调查。

  经查发现,2019年该公司委托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餐具消毒中心项目”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编制监测报告过程中,实际未到项目现场取样检测,而是通过图像编辑软件伪造了计量认证标志、公章,编制了含虚假检测数据、报告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批人员等信息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餐具消毒中心项目”的责任主体,锡林郭勒盟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在该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餐具消毒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经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重新组织餐具消毒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对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执法人员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通过调阅“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数据发现。这说明通过倒查验收监测等数据是否符合逻辑、验收手续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等方法,可发现弄虚作假违法线索,创新、充实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方式方法。本案的办理对项目建设单位和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也是一次警示教育:一方面,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应与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充分沟通,严格把关,避免过分依赖。另一方面,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对委托方建设单位负好责,如实、客观地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不能为了完善相关手续而走过场、敷衍了事,更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帮助建设单位弄虚作假。

  办案单位: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徐海军   海丽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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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净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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