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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两打”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共同开展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简称“两打”专项行动)。期间,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利用科技手段、通过现场及非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处了一批相关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公布一批共4件典型案例,其中2件为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类典型案例,2件为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类典型案例。

  对办案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杭锦后旗大队、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二大队及相关办案人员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内蒙古某固危废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在对内蒙古某固危废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尾吸塔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自动监控设备通入二氧化硫标气进行比对检测,结果显示检测浓度值与标气浓度值不相符。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人为拔开尾吸塔烟气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管,断开反吹气体管并用胶布封堵管口等违法行为。

  经调阅生产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证实,2023年2月23日13时许,该公司生产设备在生产硫酸过程中发生异常,导致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公司负责人赵某因担心超标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发现并进行处罚,便指使姜某将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管拔开,使尾吸塔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监测数据值降为零,以降低日均二氧化硫浓度数据逃避处罚。

  【查处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经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杭锦后旗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2023年5月12日,杭锦后旗公安局受理该案。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公安局随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和直接责任人姜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启示意义】

  自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主动作为,积极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作用,强化行刑衔接,积极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整顿涉案企业,形成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全旗生态安全合力,坚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合力守护好绿水青山。

  典型案例二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煤焦化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夜间,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煤焦化有限公司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备取样管未与水质自动采样器供水管路连接,而是直接插入一个装有不明液体的水桶内。后经进一步检查发现,水质自动采样器供水管路被人为连接到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备标定入口。上述行为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备实际抽取分析的是水桶内的不明液体,不能真实反映该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煤焦化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处理站委托山东某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烟气、废水自动监控设备委托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执法人员随即召集上述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证实该公司存在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10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该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讨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30万元整。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05月05日,鄂托克旗公安局对3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鄂托克旗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

  为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深入推进2023年“两打”专项行动,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一是要充分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通过平台推送问题线索,现场及时核实,逐步实现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双提升”。二是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咨询和交流,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三是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起到引导、宣传、教育、警示的作用,引导企业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三 内蒙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公安机关移交的内蒙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线索进行督办。经太仆寺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前期实地勘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投资人均在看守所羁押,且现场的生产设施设备均已搬走,直接证据较少,调查取证较为困难。经过研究,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将该案件提级办理。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一步对内蒙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外及周边进行了实地踏勘、走访了周边企业,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通过视频指认了案件现场。查明,内蒙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在位于太仆寺旗宝昌镇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的厂房内生产3-氨基-5-硝基-2,1-苯并异噻唑(俗称“红粉”),生产期间共生产约80吨“红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通过地埋罐临时贮存,定期用水车倾倒至厂区周边的市政管网内。经司法鉴定还原相关工艺并通过模拟实验后确定,每生产1吨“红粉”,产生硫酸钠废液约0.973吨,氧化釜多余母液约0.654吨,生产80吨产品共产生废液约130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氧化釜多余母液属于危险废物,该企业倾倒危险废物已超过3吨,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查处情况】

  内蒙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部门已于2023年5月21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21日对内蒙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由于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隐蔽,发现违法行为时案件时现场已被破坏,也没有找到排污痕迹。为寻找案件突破口,执法人员对企业周边走访采集线索,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令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采用视频方式指认现场,经过多次的踏勘,结合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抽丝剥茧,最终锁定证据链。

  在案件现场被破坏,违法线索锁定难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协助案件办理,通过工艺模拟试验成功还原了现场生产工艺路线,识别确定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特征污染物,从而认定了危险废物的类别,并推算出倾倒量和倾倒去向,对案件性质的定性提供了重要依据。

  典型案例四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自然人赵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5日,根据呼和浩特市网信部门反馈案件线索,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二大队联合地方公安、卫健委等部门第一时间前往事发地开展现场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呼和浩特市天骄医院(目前已废弃)院内有人非法处置混有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

  天骄医院为一家废弃医院,所租用房屋从2022年9月起由呼和浩特某学院管理。2022年10月,呼和浩特某学院后勤部楚某经人介绍,委托自然人赵某某对天骄医院遗留的混有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进行拉运。赵某某使用内蒙古某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资质,与呼和浩特某学院签订了拉运合同。随后,赵某某将上述混有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倾倒至回民区攸攸板镇蜈蚣坝附近(呼武路16公里处路西),数量约为5吨。通过分析生态环境部卫星中心图像、结合现场人员调查询问得知,该处垃圾点从2023年4月10日开始形成。经司法鉴定,赵某倾倒的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等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该案非法倾倒、处置数量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根据要求,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部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环食药刑侦支队随即开展调查取证,最终确定赵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3年5月28日,嫌疑人赵某某投案自首,对其非法倾倒医疗废弃物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已提起公诉。相关危险废物已全部转运至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环境污染。

  【启示意义】

  本案中,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充分利用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分别调查取证、锁定主要涉案人员,围绕赵某某开展“倒推式”调查,深度研判,逐步摸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司法鉴定部门及时出具了鉴定报告,固定相关证据,为后期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奠定了基础,形成了行刑无缝衔接的效果,达到了办理一案、震慑一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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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净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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