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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2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共5件典型案例。对相关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包头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4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对包头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公司造粒车间内发现2桶共计300公斤废乳化液(危废代码:HW09900-007-09),与生产辅料及其他杂物混存在车间中。按照相关要求,企业废乳化液为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贮存。执法人员现场向该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进行了批评教育。目前,该企业已将混合贮存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已达到相关法律标准要求。

  【查处情况】

  该企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切实落实自身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标准,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进行全方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专项执法和日常监管有机融合,坚持“严执法”“优服务”相统一,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执法帮扶工作,督促涉危废企业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及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电子联单转移制度,规范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贮存、转移、利用的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情形。

  办案单位: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

  办案人员:赵建忠   张向丽

  典型案例二     乌拉特中旗某矿业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未及时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初,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某矿业有限公司“石哈河矿区银多金属日处理低品味银矿石500吨堆浸选矿项目”在对堆浸场进行补水时,输水管道阀门发生破裂,致使疏干水外溢至矿区北侧自然土地,由于冬季寒冷水结冰,企业为掩盖违法事实,用土壤对溢流区域进行了覆盖。当地政府发现该企业的环境违法后,立即通知了生态环境部门。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企业发生环境风险状况后,未启动环境风险应急管控措施,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该情况。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2023年4月10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4月19日,经集体讨论,乌拉特中旗分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突发事故发生时,如不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也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将会给周边环境造成次生危害。为了增强企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降低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企业不仅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还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及必要的应急演练,确保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将损失降到最低。

  本案中,该公司未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也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应急处变和防范能力不足,造成生产用水外溢。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法处罚和督促整改,将有效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意识。

  办案单位: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

  办案人员:马吉亚   张栋  乌兴嘎

  典型案例三    乌兰浩特市某电池经销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擅自收购、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乌兰浩特市某电池经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贮存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编号:900-052-31)。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乌兰浩特市某电池经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下旬开始在公司周边收购废铅酸电池,截至现场执法日期,共收购废铅酸电池约200块。上述废电池集中储存在乌兰浩特市蒙东钢材市场南侧一座物料仓库内,仓库地面已经做硬化防渗处理,但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电解液引流沟、收集池等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无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擅自收购、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涉案危险废物实施查封扣押,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公安部门。目前,该公司已注销关停,其主要责任人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废铅酸电池含有强酸(硫酸)和重金属(铅板)等环境风险物质,一旦发生泄漏可能对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重大且不可逆影响。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涉事企业对自己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重视不足,在未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少量收购贮存危险废物不会被查处。本案的处理展现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涉危险废物环境隐患的零容忍态度,对其他相关单位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倒逼企业守法规范经营。

  办案单位: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办案人员:郑志家   李忠浩  

  典型案例四    某集团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取土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9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的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使用挖掘机、翻斗机在海勃湾区千里山镇王元地村北8号、北9号水源井西侧50米处取土作业,根据水源地界限位置图确定,该企业的取土位置在王元地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境内。

  【法律依据】

  公司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取土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2023年9月22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启示意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安全而划定的予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以及相关陆域。在饮用水水源地内取土的行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用水安全。本案的办理对在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活动的单位敲响了警钟,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集中供水的水源安全。

  办案单位: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

  办案人员:张强   董瑞峰

  典型案例五   呼伦贝尔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碳检测数据填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5日,扎兰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转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问题线索,执法人员随即对呼伦贝尔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确认该公司使用了11份虚假煤质元素碳检测报告数据,用于填报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详细讲解了《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要求其于2023年9月30日前改正此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碳检测报告造假填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启示意义】

  自2021年《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规定,严厉打击碳排放相关违法行为。对此类新领域案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收到企业违法线索后及时立案调查,确定违法事实,履行法定程序,迅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重点排放单位起到了有效警示和震慑,对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办案单位:扎兰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杜旺   范景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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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净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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