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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多举措开展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开展信用评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从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社会责任、试点创新6个方面24项指标对辖区内512家排污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全过程信用修复制度,提供信用修复帮扶指导,及时更新纳入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排污单位及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实施有效整改,完成信用修复并出具信用修复确认书后,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重新评价,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调整排污单位及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级别。

  强化结果运用。与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共享排污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质评定和表扬奖励方面的应用。同时在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诚信单位采取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激励性措施;对警示及不良企业,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政策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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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净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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