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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巴彦淖尔市某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及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4年3月4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巴彦淖尔市某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且同时发现该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炖(卤)鱼调料加工制作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某小学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3月18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伊金霍洛旗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案件正在调查办理中。

  二连浩特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3月1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到二连浩特市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2月28日,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备餐间部分天花板脱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3.3.1.2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幼儿园食堂使用超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及无食品标签案

  2024年3月18日,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杨树镇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食品储藏室存放预包装食品过期、使用无食品标签的淀粉生产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决定合并减轻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及无食品标签食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备餐间备餐前进行消毒案

  2024年3月31日,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头市九原区某幼儿园监督检查,发现备餐间备餐前未进行消毒并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兴安盟突泉县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2月1日,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突泉县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某幼儿园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4月22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乌审旗某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未建立风险管控清单、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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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净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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